欺詐債項破產後亦須償還

欺詐債項破產後亦須償還

【本報訊】黃埔花園燒炭自殺夫婦留下遺書透露欠下巨債,就算申請破產都唔掂,唔死唔得。可能原因,法律界人士廖成利表示,一些人除無法度過自己的心理關口外,申請破產人士一般在四年後就可以令所有債務一筆勾銷。

四年後債項全勾銷
但一些不受法例監管的債主,如「大耳窿」或「黑社會」操控的外圍馬數及外圍波債項等,破產人破產後仍需面對還債壓力。
根據本港條例,破產人在四年破產期間,所有收入需經由破產受託人來分配,除必須生活費外,其他收入都要用來還債、不能搭的士、出入境前亦須向破產受託人申報詳情,及在要求下隨時回港、申請一百元或以上的信貸,須向借貸人披露已破產身份。如果不遵守規定,破產管理署或債權人在破產令屆滿後,可反對破產人自動解除破產令。此外,假若破產人有欺詐成份的債項,在破產令解除後亦須償還。
廖成利表示,假若破產人完全遵照所有破產規定,亦無欺詐成份的債項,四年後所有債務會一筆勾銷。但假若破產人所欠的債主不依法行事,如欠下大耳窿或黑社會外圍數等債項時,申請破產未必是欠債人的「救命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