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法律概念 - 吳靄儀

兩種法律概念 - 吳靄儀

內地人很難明白何以香港人對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這麼恐懼。他們認為,中央不是真正打算引用這條法例去對付任何人,中央只是要求有一些概括的原則性法例,表明叛國、分裂國家等等第二十三條所列的行為屬嚴重犯罪,必須禁止。這是主權,是「一國」的體現,遲遲不立法就說不過去。中央並非要求一些很具體細緻的立法。
困難是,香港跟內地的法律概念完全不同。法律不同政治上的表態;法律和基本政策之間的界限是十分清楚的,效力更截然不同。普通法制度的刑事罪行必須具體清晰,在「沒有法律清楚禁止的一切行為都有自由做」的原則下,概括而原則性的刑法就會過份限制人民的自由。這類法例給予政府很闊的權力選擇性地起訴,很容易成為施加政治壓力的工具,在香港的普通法制傳統之下不能接受。
有些內地人誤解了香港法院的權力和角色,以為如果政府利用概活性的法例,不適當地檢控市民,香港法院可以主持公道,不受理案件或判被告無罪。但是普通法制的法官受憲制原則下的司法宣誓約束,必須按照有效的法例判案,如果法例條文定義廣闊,法院就不能隨意收窄。
將來處理二十三條立法,特區政府可能為了中央政府的需要,範圍訂得極廣,堅持立法從嚴,寧願執法從寬;而法律界就一定按照普通法原則,堅持刑法必須訂得具體狹窄。到時,特區和中央政府,又會再一次指摘法律界不接受「一國」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