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岸然
上星期接受了本報副刊的專訪,算是首次公開個人的少少背景與歷史。專訪的標題相當「激」,說是「大學講師王岸然教人犯法」,同學見了陰陰嘴在笑:老師乜你教人犯法?
標題可不是由被訪問的人定,而是編採者對訪問內容的演繹:筆者的思想亦早已寫在不少文章中,卻原來予人教人犯法的印象,也許是自己的論點過於出位之故,自然應該文責自負。但這裏有一點技術問題要搞清楚,教人犯法,法律上是教唆(Aiding,Abetting,Counselling)與煽動別人犯法(incitement),在法律上亦同為犯法的事,就算假文字而進行,亦不幸免。
筆者的言論,是說人窮犯法,不是罪過,而當公民抗命,人人一同犯法之時,例如一齊到公眾地方擺賣當小販,一齊到山邊搭木屋棲身,不應是罪過。而事實上歷史中出現過這些情況,政府無可奈何,這就只是分析意見,就算鼓勵窮人這樣做,亦只是意見,就是言論自由所保障的事情。這裏自然是有所分別。
分別只是一線,別人可分不出來。筆者也奇怪,雖然很多人說筆者敢言,筆者愧不敢當,這只是別人的感覺,筆者是學法律的人,心中的顧忌,其實比誰人都多,但下筆十七年,文字是非當然會有,法律問題特別是誹謗的問題,倒也是未有碰上。曾經有位被筆者批評的大學教授興訟,想告筆者誹謗,然而在筆者沒有理會的情況下了結。
這倒是筆者作為業餘揸筆人最感自豪的地方,亦不大明白為何香港媒介的誹謗官司、報紙告報紙、報紙告電視、電視告周刊,幾乎無日無之,為何會這樣?有機會筆者要開班講學,與揸筆人分享一下如何在言論自由的傘子下,不必忌諱地評論別人而又不會有誹謗的問題或是其他法律責任。更正確地說,是如何運用文字的批評技巧,可以做到能攻能守,暢所欲言。
小技巧而已,例如早前筆者在本欄反擊《東方日報》的《功夫茶》專欄,直斥該文作者是小文棍,朋友看後大吃一驚,問筆者怕不怕收到律師信,令到筆者啼笑皆非。誰人可以告我呢?筆者又不是攻擊財雄勢大的《東方日報》,只是攻擊一個不敢讓人知道是誰的小文棍,怎可能有法律責任?要怕,怕李嘉誠、怕董建華、怕共產黨啦,為甚麼各位揸筆的人會怕一條無名文棍,筆者想極不明。
法律的精神,是保障言論自由為先的,對於任何人的公開言論,其他人有批評、反駁,只要不涉及人身攻擊,就沒有問題。筆者在報上的言論,歡迎任何正義與邪惡的力量批評,筆者亦會理所當然地加以回應,寸步不讓,但請勿攻擊筆者的專業身份與資格,否則筆者絕不客氣,會以民事起訴,而筆者會十分多謝誹謗我的媒介,因為據張五常的案例,賠償十分可觀,筆者大可提早退休,專心寫作罵人。
筆者倒有點懷念早年各大報刊的副刊中常見的筆戰,這些筆戰會令到作者與讀者的思想水平提升不少。針對觀點而不對人,有甚麼問題?也許筆者應該多點主動出擊,搵人筆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