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天水圍一名十五歲未成年少女疑入世未深,與一名男子相識未幾竟跟隨對方返家,結果被對方強行施暴,事主事後負創逃出報警,警員到場將一名涉案男子拘捕,及將女事主送院檢驗。 記者:區恩傑
被捕男子姓林(十八歲),消息稱,女事主與家人居於天水圍一屋邨,與被捕姓林男子於較早前由友人介紹認識,由於兩人只是新相識,警方正調查女事主跟隨對方返家的原因,不排除可能另有別情。
昨日凌晨一時,女事主報稱與數名友人及姓林男子,在天水圍嘉湖銀座廣場對開公園閒聊,其後友人相繼離開,剩下她與姓林男子,其間有人提議到男方天富苑的家中繼續聊天,女事主不虞有詐,跟隨對方返家。
當兩人返抵男方家中,女事主表示對方已對她毛手毛腳,至凌晨二時許,有人變本加厲,強行脫去她的衣服向她施暴,她為保貞操曾拚命反抗但無效。
事後女事主趁對方不為意穿回衣服逃出屋外,在附近天悅邨向一名保安員求助及報案。警方接報趕至在天富苑一單位,將涉嫌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的姓林男子拘捕,女事主則帶返警署協助調查後,由女警陪同送院檢驗,列強姦案處理。
根據本港法例,任何男性與十六歲以下少女發生性行為,不論該少女同意與否,均觸犯刑事罪,會被控以「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五年;未成年少女如在十三歲以下,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