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須填表格 詳報多項資料<br>二手樓買賣擬設三日冷靜期

賣方須填表格 詳報多項資料
二手樓買賣擬設三日冷靜期

【本報訊】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為買賣二手樓宇設立冷靜期,日後買賣雙方簽訂臨時協議後,任何一方在三個工作天內可撤銷協議,但會被沒收定金或半成樓價,而二手樓賣方則需填報資料表格,詳列單位出售面積、管理費金額及有否僭建物等,法改會認為新建議有助保障買家在判斷失準時作出補救,但同時有效阻嚇投機活動。 記者:翁煜雄

法改會完成關於買賣本地已建成住宅物業的售樓說明及其他簽約前事宜的報告書,該會售樓說明小組委員會主席黃英豪昨稱,報告建議給予二手樓宇買賣雙方三個工作天的冷靜期,其間取消協議的,會被沒收定金或樓價百分之五的金額,以較低者為準。

有效阻嚇投機
他解釋,部份買家或會被進取的地產代理或賣方說服,在判斷失準之下簽訂臨時協議,冷靜期有助買家改變主意;而取消協議需賠償則可有效阻嚇投機活動。
小組委員會秘書梁滿強稱,現時買方取消臨時協議,除被殺定外,更會被追討樓宇其後出售的差價等,當局應制訂新例,將冷靜期隱含於臨時協議。報告又建議行政機關應設立中央物業資料系統,方便業主查閱。
另外,黃英豪說現時法律並無規定二手物業賣方須提供物業詳情,對買方保障不足,法改會建議賣方需提供資料,詳列單位出售面積、管理費金額和有關設施的供應及有否僭建物等;若資料失實,業主須負法律責任。至於發展商出售「貨尾」單位及建成後才首次在市場推出單位時,亦須提供資料及售樓說明書,當局亦應強制規定售樓刊物列明出售面積,不過他承認現時難以統一建築面積的定義:「連建築署同地政署嘅定義都唔同!」

政府歡迎建議
黃英豪說,當局可先以自願方式要求二手樓賣方提交資料表格,其後才立法強制;但發展商資源較充足,所有關乎一手市場的建議應立例落實。政府發言人歡迎法改會建議,並會仔細研究建議可行性。
鴻運地產董事總經理田國強稱,現時行內已有不明文規定經地產代理轉讓的樓宇,要支付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定金,買家撻定會損失定金,賣家退出亦需賠定;至於樓宇的資料表,現行做法是由地產代理填寫。田國強批評建議無訂明交易取消地產代理可否追收佣金。
香港地產代理專業協會會長鄧意民表示,設立冷靜期是較公平做法,但擔心會有地產代理藉此破壞買賣:「呢個地產代理簽咗單樓宇買賣合約,如果另一個地產代理識買家,可能會同佢講:『你買貴咗』,或者同個業主講:『你賣平咗』,令到交易解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