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盜版,着實不應發怒。試想從小到大,我們可有影印整部參考書、使用盜版電腦軟件、購買盜版影碟和唱片?」這是區樂民先生《笑看盜版》另一項「豁達」表現,他還借《聖經》故事為罪犯開脫:因為我們都有「原罪」,由我們去向盜版者擲石,是不對的,「聖母如果在世,最適合負責打擊盜版。」我們「從小到大」都用盜版,以「用盜版」之身,攻擊「賣盜版」之人,他認為,是違背天理的;區先生下的這口棺材釘,歪曲朽壞,卻將政府打擊盜版的宣傳和努力,釘得七孔流血。
我們用盜版,因為買不起正版,因為正版謀取暴利,因為正版根本禁售,因為要讓賣盜版的白粉祥每天賺兩百塊錢苟活……都有數不清的「理由」;要找「理由」,因為理虧;有一天,我們會悔改,或者有恃無恐:「區先生說,我們都有原罪,你吹咩!」
原罪是一回事,挪用人家的創作謀利,變成一盤生意,那可是另一回事;比方說,我面前有一本甚麼《笑口良藥》,盜版的,我姑且一啃,反正內容相同,藥味一樣,我明知道啃盜版不對,但吃了區先生的藥,死的是我,對下藥的損害不多;然而,我成立跨國盜版集團,把這本書發行全世界,你還可以豁達地「笑看」我這項「賣盜版罪」?
有人「用」,才有人「賣」;「用盜版」和「賣盜版」,同樣是「罪」;然而,面對現實,兩罪除了輕重之別,還有本質上的不同,那就是:賣盜版,是為了圖利。吸毒,是很壞的習慣,但不違法;但販毒,是重罪;因為販毒,有宣揚、散播、謀暴利、不顧他人死活的特質。
如果區先生這「被盜版,着實不應發怒」是真心話,我馬上成立全港最大「盜版社」,他寫一本,我盜一本,笑笑口賣他這種「良藥」,總比貢獻自己的心血賺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