扑頭黨判刑最低八年

扑頭黨判刑最低八年

在二○○○年前本港扑頭劫案非常嚴重,亦有人因被扑頭搶劫而死亡,同年五月上訴庭發出指引,對於扑頭劫案不認罪的被捕者,一旦罪名成立,最低刑期為八年,以反映此類案件的嚴重性。
上訴庭認為,扑頭劫案並非普通搶劫財物般簡單,它會對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構成威脅,所以必須重判,日後的扑頭劫案亦需交由高院審理。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曾發生一宗扑頭劫案,被告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搶劫罪,被判入教導所,律政司認為判刑太輕,提出刑期覆核並獲法官接納,翌年法官改判被告入獄四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