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解釋:<br>債務角度與生產角度看公司有別 - 張五常

經濟解釋:
債務角度與生產角度看公司有別 - 張五常

考慮今天的大百貨公司吧。在一個多層而大的商場內,數十家商店各有各的名字,各有各的商業牌照……但這些商店有一個組合的安排,個別不同店名之外,還有一個統一的百貨公司之名,如吉之島、西武、崇光、永安等,有統一的收錢處理,單據名字一樣,袋子一色,早上開店與晚上關店同時間,銷售員則可由個別商店自僱或由「中央」分派。是一家公司還是數十家?

公司的界定,從生產或經營的角度看,不能以商業註冊為憑,也不能以合約安排的不同而有所轉變……一家公司可以看作小如兩個人的生產合約關係,但如果讓合約不斷連串起來,再看,這公司可以大如一市的經濟,一省,一國,甚至整個互相交易的世界。

卷三制度的選擇
第五章合約理論與公司性質
第三節:界定公司的困難
一九六九年我問高斯:「如果一個果園的主人以合約聘請一個養蜂者以蜜蜂傳播花粉,增加果實,那算是一家公司還是兩家?」我見他答不出來,就知道公司的界定有困難。
在私有產權的局限下,從法律、稅務、商業註冊等角度看,一家公司的界定是明確的。這是因為在競爭中資產負債要有界定。無論是一個人,一個法人(legalentity),一家企業或一家公司,債務或稅務上都要有明確的責任界定才可以治之於法,雖然有關的法律可以很複雜。
然而,我們這裡的興趣是從生產的角度看公司的組織。那是另一回事了。可不是嗎?原則上,一個生產組織可以沒有商業註冊,所有參與合作生產的成員各顧各的自負盈虧,又或者每成員各有各的商業登記,自交商業稅。資產負債的界定與生產組織的界定不是同一回事,前者明確,後者模糊。一個生產組織的範圍往往無從界定,除非特殊情況,我們不知道公司是什麼。這是說,從生產的角度看公司,我們不能在真實世界指出一家公司從哪裡起,到哪裡止。
果園與蜜蜂是好例子。果園的主人聘請養蜂者傳播花粉,可以採用工資合約,可以採用租蜂合約(實際上二者皆有,租蜂遠為普遍),也可以採用分成合約(原則上可以,但沒有見過)。是一家公司還是兩家?從稅務的角度看,一個商業註冊(牌照)是一家,兩個註冊是兩家。但從生產的角度怎樣看呢?

一般經濟學者會認為,果園主人以工資合約僱用養蜂者是一家公司,但租用蜜蜂卻是兩家公司了。同樣的服務,同樣的合作生產,為什麼轉換了合約安排公司的數目會變?又為什麼轉換合約公司的大小會跟着變?說得通嗎?經濟學者認為僱用是一家租蜂是兩家,是錯覺,因為租蜂的養蜂者通常服務多個果園,為了生意方便自取商業牌照,而受僱的養蜂者則沒有牌照。然而,一個養蜂的註冊公司可以把員工的服務與果園的主人洽商,以時間工資論薪酬。事實上,很多顧問公司,其服務是以時間工資算的。界定公司不可以看合約的安排作決定,轉來轉去,因為無論你以怎樣的合約安排來界定公司,我可以輕而易舉地舉出反證的例子。
考慮今天的大百貨公司吧。在一個多層而大的商場內,數十家商店各有各的名字,各有各的商業牌照。他們租用場地,每店交基本租金加一個總銷售量的百分率。是多少家公司?數十家嗎?但這些商店有一個組合的安排,個別不同店名之外,還有一個統一的百貨公司之名,如吉之島、西武、崇光、永安等,有統一的收錢處理,單據名字一樣,袋子一色,早上開店與晚上關店同時間,銷售員則可由個別商店自僱或由「中央」分派。是一家公司還是數十家?
你可能認為,既然是同一大廈,又是一家大名的百貨公司,其中百貨的百家商店除了牌子不同外,其實是一間百貨公司。但美國的購物中心(shoppingcenter)有類同的安排,只是地價相宜,不向上空發展,建築物有別,「中央」不易統一收錢,不分派服務員工。
公司的界定,從生產或經營的角度看,不能以商業註冊為憑,也不能以合約安排的不同而有所轉變。人與人之間有競爭,有合作,有合約。合約與合約之間有關連。你和我訂約生產,我可以判出去(sub-contract),受我判的可以再判出去(sub-sub-contract),稱判上判,可以直判(verticalintegration),也可以橫判(horizontalintegration),判、判、判,判之不盡。中國大陸盛行承包制度之際,直判橫判皆稱層層承包。一家公司可以看作小如兩個人的生產合約關係,但如果讓合約不斷連串起來,再看,這公司可以大如一市的經濟,一省,一國,甚至整個互相交易的世界。

從生產組織的角度看,我們要有下列三個情況的合併才可以界定一家公司:
(一)從事生產的經理把產品斷權賣給顧客;
(二)經理只用工資合約或租金合約與生產要素的主人成交,而後者主人不再外判;
(三)經理與經理之間沒有任何合約關係。在這些情況下,我們清楚地有一個產品市場與一個生產要素市場,而一個或一組經理合夥或一個法人,持着一組僱用及租用合約,就成為一個可以獨立界定的公司組織了。
然而,真實的世界複雜。可以獨立界定的公司常被中間人、工作外判等左右,不同機構的經理之間普遍有合約關係,而任何一種生產要素往往有變化不同的合約安排。這些複雜的變化使我們無從把一家公司的範圍界定,不知大小,因而不知公司是什麼。有趣的是,這些使我們不知公司為何物的複雜變化的產生理由,與我們解釋公司的產生完全一樣:要減低交易費用。
是的,件工及其他不同合約的選擇,外判、判上判,經理之間的合約關係等,皆因要節省交易費用而起。這裡我要重複卷二分析生產成本時提及的。一位在東莞開塑膠製品廠的朋友對我說:「以生產安排來說,東莞的所有塑膠廠都是我的,而我自己的塑膠廠都是他們的。」大家有工就開,有飯食飯,見錢搵錢,互相競爭,互相合作。這是如假包換的「共產」制。共產者,共同生產之謂也。順利地做到這一點要有兩個不可或缺的條件:其一,生產要素是私有財產;其二,合約安排可以自由選擇。今天貼上「中國製造」的產品在世界各地耀武揚威,乃成功地共產之故也。

高斯的思想我歷來清楚。他和我很少有不同之見。三十多年來行內的朋友(連高斯在內)都認為我是了解高斯的人。然而,在公司界定的話題上,高斯和我的意見分離,各持己見,已經二十年了。他認為公司可以獨立界定,我則認為除非特殊情況,不能。他很喜歡我那一九八三年發表的關於公司的文章,尤其認為我提出的以委託量算工資會帶出有形之手是重要的貢獻,但他反對我當時的不能界定公司的結論。一九九○年的瑞典會議中,差不多舉世的新制度經濟學專家都在座,高斯也在,竟然沒有一個同意我提出的不能界定公司的看法。(後來我才知道他們沒有想過公司界定的問題。艾智仁當時也在座,聽說去年──二○○一──他改觀,懷疑可以界定公司。)
我不是固執,而是看不出自己的推論錯在哪裡。希望這裡能澄清我的觀點。我不是說任何角度都不可以界定公司。我說資產負債可以界定,即是說財務與稅務可以界定,但作為生產組織就不能界定了。然而,無論奈特、高斯,及跟着而來對公司的性質有興趣的經濟學者,一般是從生產組織那方面分析公司的。
從生產組織的角度看,我認為公司可否被界定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合約的選擇與這選擇帶來的代替,而捨無形取有形之手也重要。我今天也認為,從公司與公司之間的角度看生產競爭有不足之處。我們要改進,選取人與人之間或資產(生產要素)擁有者之間的競爭來看世界,而又要明白競爭與合作在基礎上是沒有衝突的。
離開「公司」這個大題目之前,我還要修改兩個比較重要的有關觀點。其一是公司或生產機構之內的管理有等級排列(hierarchy)。這是威廉遜(O.Williamson)看公司的重點。威氏是機會主義(opportunism)的中心人物,他選走艾智仁與德姆薩茨的路,把卸責歸納於機會主義而一般化。威氏對等級排列的處理,是監管的需要引起等級。我認為等級排列是因為在生產機構之內,好些生產要素──如工具、傢具、紙張、用地面積等──是公用的。有些機構把這些要素內部訂價,但不能全都訂價。公用的要素沒有明確的使用約束,會引起租值消散,而等級排列是把使用的權力界定,從而減低租值消散的浪費。這點第六與第七章會補充。

其二,高斯指出列寧(N.Lenin,1870-1924)認為一個國家就是一家大公司。這樣看沒有錯,而以公司的有形之手的推理來支持公有或共產制度最有分量。然而,以私有產權為基礎的公司或生產組織,經理要靠無形之手(市價)的指引才用有形之手指導生產,而生產要素的擁有者有自由選擇合約的權利。
(《經濟解釋》之九十三;第五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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