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問:徐先生為一集團公司的船務主任,並參加了強積金計劃,下月將轉調到同一集團的聯營公司工作,他想知道他的強積金會如何處理?會否享有僱員三十日的免供款期?
積金局答:於七月份強積金法例修訂前,僱員在聯營公司之間轉調,會被視為新僱員,須重新加入強積金計劃,新僱主須再次計算僱員三十日免供款期。作為新僱員,他可以選擇將舊強積金計劃的累算權益轉移至同一受託人的保留帳戶,或將累算權益轉移至聯營公司的強積金計劃,或任何一個他自己選擇的強積金計劃。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在聯營公司之間轉調,服務年資會累積計算,作為計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基礎。在強積金制度下,僱主可用前僱主為僱員作出供款的累算權益,用來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若僱員將前僱主為其作出供款所得出的累算權益轉走,新僱主在作出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安排時可能會遇到困難。
強積金法例修訂後,僱員在聯營公司之間轉調,若新僱主願意承擔前僱主支付有關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予僱員的責任,及在符合其他訂明的條件下,新僱主有權選擇把僱員原有的強積金累算權益轉移至新僱主的強積金計劃,保證僱員的服務年資連續計算。新例下,新僱主須在首六十日內為僱員加入強積金計劃及作出轉移僱員累算權益的選擇,但毋須計算僱員三十日免供款期。
與全港市民息息相關的強制性公積金已正式推行,但不少僱主與僱員對此制度仍存在不少疑問,故本報特與積金局合辦此專欄,每周三詳盡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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