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店售過期睫毛膏

化妝品店售過期睫毛膏

有讀者在卓悅化粧品店購得過期的睫毛膏,記者查證亦購得已過保質期的相同產品。根據現時的消費品安全條例,沒有要求化妝品必須附上有效日期標籤,消費者在選購化妝品時必須小心留意,否則有可能招致不良後果。

《蘋果》讀者張先生,日前與太太在旺角快富街卓悅化粧品店購買化妝品,他回家後撕掉價錢牌時,赫然發現所購的美寶蓮水溶性眼睫毛膏,生產日期為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保質期三年,換言之產品已過期兩個月。

遮蓋日期掩人耳目
張先生說:「個價錢牌貼喺生產日期上,分明係特登掩人耳目。而且呢啲化妝品係用喺眼度,有起事上嚟可大可小。」
此外,他發現太太購買的潤手霜標明只是貨辦,貨品上列明不可作零售,他質疑該公司何以會出售這類產品。

即時收回過期產品
接獲投訴後,記者曾往張先生光顧之卓悅分店查看,發現店內美寶蓮貨架上,還有五支同類產品,生產日期均為九九年七月五日,即過期接近兩個月。
卓悅零售及客戶服務部經理黎小姐表示,該公司收到投訴後,已即時派員到有關分店檢查,收回過期的化妝品。
該公司的內部政策規定,出售保質期尚有一年的產品,她相信是次事件乃職員一時疏忽所致。她稱,客戶可交回有關產品,安排退款或換領其他產品。

行內習常出售貨辦
有關出售貨辦方面,她稱此乃行內一貫做法,主要是方便客戶可透過貨辦或試用裝測試效果,然後再決定是否選購。
美寶蓮代理商歐萊雅香港有限公司客戶服務部鄧小姐表示,若客戶於分銷商購得過期產品,可交回該公司換貨。公司收到投訴後,會聯絡有關分銷商了解詳情,並會收回架上其他過期產品。 (○八二九三八)

意見:過期產品不宜使用
消費者委員會研究及普查部首席主任劉燕卿表示,現時的消費品安全條例,沒有要求化妝品必須附上有效日期標籤,她提醒消費者,在選購化妝品時必須小心留意,因化妝品容易變質,若塗在一些敏感位置,如眼部,恐易引起不良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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