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哈哈哈。管理圖書館的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觸犯了《版權條例》,購買了我的翻版書四百多本。政府當局率先犯罪,怪不得大家都去買翻版書,而影響正版的銷路,令我損失重大。
做官的有個毛病,事情發生了先推個一乾二淨:「甚麼?翻版的嗎?我們怎麼知道呀!這是供應商犯的錯,他們送甚麼來我們收甚麼,不關我們事。」
哈哈哈哈,供應商送一大堆《龍虎豹》來,也不關你們事了?
你們是怎麼選供應商的?選最便宜的那一個對不對?就算是價賤者,也是做這一行做起家的,難道一點專業知識也沒有?是不是翻版看不出來嗎?除非是白癡。請白癡的人做事,自己的腦筋有沒有問題?翻版一出,銷路好,國內的正版商才來找我,他們說:「翻版的賣十八塊人民幣,我們賣十五,來打擊他們。」供應商為了便宜買翻版書,也有點道理,但更便宜的正版不去買,買更貴的翻版,不是白癡是甚麼?
最令人吃驚的是圖書館買甚麼書,竟然可以交給供應商去決定。圖書管理是門很深的學問,要進甚麼書對一間圖書館來說,是靈魂和生命,怎麼可以隨便就給人去辦?
現在東窗事發,證據十足,翻版商可以拍拍屁股逃之夭夭,供應商為了下一單生意,當然說自己負起全部責任,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能推卸一切嗎?
律師們相繼來電,說這次告,一定贏。凡事沒有一定不一定的,打官司總要把不愉快的經驗一次重複一次,痛苦加深。這回律師說打輸了不用我付錢,官司的過程又是一件很好玩的事,可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