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叔韶大律師所著的《與法有緣》和《法訟趣聞》二書,港大法律系的同學都該一讀。哪怕常人與法無緣,衙門從來不入,當作閒書看看也挺有意思。
《法訟趣聞》裏那一章「法庭傳譯」,很值得一讀。余大狀憶述於六十年代,曾代表一宗風化案的被告出庭應訊。在庭上,原告有一次用粵語作供說,跟被告「不時有來往」。傳譯員居然把這句簡單的話翻成intermittentintercourse,意思就是「不時性交」。這對原告極之不利,果真如此,又哪能控訴被告強姦非禮事主?
余大狀馬上向法官說,傳譯員也許在上述兩個英文字之間漏了一字,他的意思其實是說不時有socialintercourse(社交),而不是sexualintercourse(性交)。男女雙方不時有社交往來,跟不時性交,分別實在是十萬八千里。那傳譯員愛咬文嚼字,可英語只屬三腳貓,幾乎叫原告含冤,讓被告脫罪了。
只是這樣一來,余大狀好比間接幫了原告一把忙,結果他的當事人強姦罪雖不成立,仍判了非禮罪。可他覺得這樣做良心舒服,沒絲毫內疚。
今天港大法律系的同學,有沒有法律界前輩的職業操守?有沒有他的英文修養?聽過一位律師說,有見習律師填寫表格,居然分不清cook(廚子)和cooker(爐具)的分別,在職業一欄替人家填上了cooker一字。
我看眼下的大學生,說不定把socialintercourse和sexualintercourse也當作同一回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