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學校的教師被學生襲擊受傷,結果學校要賠償277萬元。這其實不是很大的數目,這只是法庭據醫學上的報告,估計受害原告失去工作能力的損失的數額而已,這是科學的計算,談不上多或少。事件令人遺憾的是法官對校方的批評。校長一直想將責任推到教師身上,說成是教師一上課就要自行負責,亦假設教師有能力應付教室之內所有問題,這是對法律上責任意識的薄弱,甚而是誤解。
教師可能懶,可能能力不足,換轉是別人可能無事發生,但這不等同校方可以免責。學校作為僱主,情況與任何僱主一樣,對僱員是有法律上的小心責任(DutyofCare),否則有事發生,疏忽的責任是在僱主身上。
僱主對僱員的安全有基本的責任,是為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SafeSystemofWork),這包括工作地方的安全及僱員的同事不會對僱員構成威脅,行政的安排是僱主的權力,自然也是責任所在。將這法律原則套用在這件案中,法院是做了一個先例,就是學校對教師的安全有責任。這責任包括不應讓未經特訓或經驗不足的教師處理問題學生,這是所有學校的管理者必須留意的。
後記:收到公務員事務局潘先生來電,公務員的集思會,組織者是政務司司長辦公室屬下「效率促進組」搞的,與王永平無關。筆者星期一罵錯人了。特此澄清及致歉。這又有問題,曾司長是否好得閒,要搶工作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