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演藝界名人岑建勳指《東周刊》誣衊他有婚外情,令他聲譽嚴重受損,受到極大困擾,雖然該刊事後登報道歉,卻未見誠意,更試圖找藉口進一步誹謗他,岑建勳昨日入稟高等法院,控告該刊出版商及總編輯誹謗,索取懲戒性的損害賠償。
本案被告是新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及《東周刊》總編輯蒙漢明,岑建勳由城中三名最擅長誹謗案的大律師代表──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胡漢清及大律師鮑永年。
根據入稟狀,岑建勳指今年八月十三日出版的《東周刊》惡意誹謗他,誹謗內容除見於封面,亦包括題為《岑建勳偷歡,謝寧懵然》的四版文章,而誹謗內容亦見於該刊網頁。
入稟狀指出,該刊指岑建勳與一名年輕「北妹」有婚外情,公然偷歡,不理妻子謝寧感受,又在公眾地方行為淫蕩,以秘密住所通姦,被揭發仍否認,令人覺得他可鄙、不誠實、不可靠、不道德及厚顏無恥,該刊亦指控岑建勳在無車牌及第三者保險下駕駛。
此外,該刊在封面以「娛圈兩段婚外情」為題,介紹該篇文章,佔封面三分之二版面,煽情兼帶嚴重誹謗性,封面刊有岑建勳夫婦相片,與一對男女的相片並列,岑建勳的名字在男方旁邊,女的則附「北妹」字句,藉此提高銷量。
至於內文,該刊除刊登一對男女手拖手的大相,又將岑的相片用箭嘴指向那男人,令讀者以為岑就是相中人,該刊又故意刊登岑建勳一家的溫馨照片,指他夫婦倆本被視為模範夫妻,岑卻被揭發有婚外情,文章又不接納岑的解釋,暗指岑說謊。
入稟狀又提到,該文章是基於一輯圖片,該刊「狗仔隊」偷拍了一對男女在公眾場所親熱,指相中男人是岑建勳,岑建勳夫婦在報道刊登前,回應相中人不可能是岑建勳,因為當晚夫婦倆出席施南生的生日派對,而且岑不懂駕駛,但相中人卻開車,但被告既沒向施南生或參與派對的嘉賓求證,又沒向運輸署查詢,明知內容失實仍刊登。
入稟狀指,被告於本月十五日,在四份報章刊登道歉啟事,但被告只說認錯人,沒承認內容失實,更無明確地撤回誹謗內容,毫無誠意。岑建勳於本月十九日要求被告在該刊的封面及內頁,刊登道歉啟事,而且字眼必須經岑同意,但遭拒絕,被告在五一一期的內頁,刊登了與早前一樣的啟事,又刊登題為《「問題男主角」起底女伴係落選港姐》的文章,指娛樂圈很多人擅長說謊,試圖為不信任岑建勳夫婦解釋找藉口,減低道歉啟事的效果,亦構成誹謗。
案件編號:HCA331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