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賊喊捉賊

警方賊喊捉賊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

警方繼本月十八日無理沒收請願人士揚聲器後,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鄧厚江回應傳媒時,認為當日請願人士是為了引起公眾注意而有意衝擊警方,示威者是「不用腦」及「無新橋」的表現。此番言論若出自一個無知刁民口中尚可置諸不理,惟竟出自強調公共關係、注重警隊形象的發言人口中,確又是一大諷刺,令人嘖嘖稱奇。
鄧總警司出言訓斥的,不是被警方視為「搞事分子」的示威常客,而是只為關注民生、要求公共事業減價的基層市民,當中大部份更是手無寸鐵的老弱婦孺。由於經濟艱難,交通費有加無減,小市民為生計,惟有以和平文明方式,向政府反映訴求。當日若官員能主動聆聽他們的訴求,市民根本毋須使用揚聲器。現在反被警方指是不用腦、引人注意,這非但未能體恤民情、促進警民關係,甚至會激起市民公憤,與警方一向強調「服務為本,精益求精」的使命大相逕庭。

應在兩者間取平衡
事實上,當日示威人士十分克制,在警方勸喻下,已調低了揚聲器聲浪,但警方在未有收到有人投訴下,仍橫蠻地主動沒收揚聲器,更派員滲入擠擁的人群中,妄顧公眾安全,不少老人更被推倒,情況險象環生。有些請願人士被推倒在地上,更傷及無辜的老弱婦孺,行動完全忽視請願人士安全。究竟是誰不用腦,是誰破壞公共安全?
誠然,警方很多時都處於不同群眾之間,又要平衡雙方利益,殊非易事。但「專業」的警隊,理應可根據實際情況,運用常理判別。鄧警司更援引例子,指若人家擺酒,有人在外面吵吵鬧鬧,主人家也會投訴,警方也要出面干預,以說明行動是何等合理。然而,並不一定有人投訴便等同被投訴的人是錯的。以擺酒一事為例,警方可利用客觀標準,判別吵鬧人士是否惡意滋擾,或屢勸不改,甚至是任何人也不能容忍才作出檢控。
以當日事件為例,參加當日舉辦的嘉年華人數成千上萬,聲浪大得可以,請願人士只有百多人,相比之下聲音細小,但警隊卻針對他們,縱然有人投訴,「精明」的警方理應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否則還算是專業嗎?若警方刻意將兩者的利益對立起來,然後說很難獲取平衡,反映警隊不懂得分清是非黑白,連基本常識也欠奉。
警務處長在二○○○年就公眾遊行集會發出的《總部通令》亦有明確規定,「只有聲浪對任何人而言皆認為該聲浪是其煩擾的根源」或「噪音為一個合理的人不會忍受時」,警方才可以沒收請願人士的揚聲器(見二○○○年總部通令第一部第134號)。惟當日情況明顯未達此程度,警方亦未有依從指引顧及《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賦予公民的言論集會自由。可見警方行動明顯違反守則規定。
還望日後警方在辦案之時,多些運用常識,嚴格遵守《職務守則》,在訓斥市民時多點反思,否則賊喊捉賊,實在難以服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