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何先生問:我想知道受託人在交接期間(購買基金前、累算權益轉移或支付中)將供款或累算權益存入有利息的帳戶中,會否將所賺取的利息存入個別計劃成員的帳戶中?個別計劃成員如何得益?
積金局答:在強積金法例修訂前,有受託人認為強積金計劃成員的累算權益放在有利息的帳戶,所賺取的利息須撥歸個別計劃成員帳戶。在此規定下,所需的行政費用甚至會超出利息得益,對計劃成員未必有利。
《200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澄清利息處理的方法。受託人在款項交接期內賺取的利息,毋須撥歸每一名計劃成員的帳戶,而是放在投資計劃內,作為計劃的收入,或用以支付行政費用,讓所有計劃成員受惠。
如有任何疑問,可致電積金局熱線29180102查詢。
與全港僱主及僱員息息相關的強制性公積金已推行逾年,但不少僱主與僱員對此制度仍存有疑問,故積金局與本報合辦此專欄,每周三詳盡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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