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解釋:公司是一種合約安排 - 張五常

經濟解釋:公司是一種合約安排 - 張五常

卷三制度的選擇
第五章合約理論與公司性質
第二節:公司的成因
上節的合約理論大致上已解釋了公司的成因,但那是個人的發明,不是傳統之見。這裡要與傳統的或他家的綜合一下,看看哪些要保留,哪些要出局。
英語firm這個字國內譯作「企業」;我認為譯作「公司」才對。企業可以只由一個人操作,但奈特(F.H.Knight)與高斯(R.H.Coase)等前輩的傳統所說的firm,是指一個生產的組織,永遠是指多過一個人的生產機構。中語的「公」字淺白,而「司」字的動詞解「執行」,其名詞解「組織」。Firm譯作「公司」是適合不過的了。
一般經濟學書本上所說的「公司理論」──theoryofthefirm──是生產理論,其要點是生產成本與競爭市場或壟斷市場的話題,其「公司」是可以只由一個人獨自生產而應市的。同樣一個firm字,經濟學者的理解相當混亂。書本上所說的關於生產與市場的公司理論,其實是生產或供應理論,弱點甚多,我在卷二──《供應的行為》──作了大幅度的修改。
卷三是分析制度安排的,「公司」在這裡的看法是一組織(organization),其成員一定多過一個人。這是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奈特的芝加哥大學傳統與高斯的倫敦經濟學院傳統了。這傳統關注的組織問題很重要,曾經靜寂過一段時日,但自五十年代的反托拉斯研究與六十年代的合約研究興起後,從組織的角度看公司捲土重來,大興土木,今天參與者甚眾。是的,公司組織是今天新制度經濟學的熱門話題,文章目不暇給,不能盡述。這裡我只環繞着自己於一九八三年發表的《公司的合約性質》(TheContractualNatureoftheFirm)說一下。

英語firm字的來源不容易考究。今天是「確定」的意思;老一點可解作「簽名」。高斯則認為firm可能源自法文fermier,後者解中間人或farmer(農民)。英語的farmout解「判出去」。據說英國早期政府抽稅是判出去給中間人代理的,叫作taxfarming。這與僱用農民或租土地給農戶有相近之處。可見firm這個字不是指一個生產者(producer),而是指一種處理或安排的方法,或一種組織。
誰是第一位經濟學者以組織的角度看公司有待考查(高斯說可能是列寧),但我第一次讀到有關的是奈特於一九二一年發表的博士論文。奈特之見,是公司的形成與風險(risks)有關。生產的收入不能預先肯定,一個企業家(entrepreneur)於是成立公司,把固定的工資給僱員,自己承擔風險,獲取產品出售的總收入與總支出之間的剩餘收入(residualearning)。這樣,企業家是剩餘的權利擁有者(residualclaimant)。沒有風險(風險包括訊息費用)就沒有不能預知的剩餘,而如果剩餘預先知道,可看作企業家的固定工資,剩餘不談算了。
生產的收入不能準確預知是對的。一九七二年,艾智仁(A.A.Alchian)與德姆薩茨(H.Demsetz)聯合發表的關於公司組織的大文,也指出凡有公司,剩餘收入必定存在,雖然他們對公司形成的解釋是與風險無關的。
以剩餘收入來界定公司有一個嚴重的失誤,無可救藥。如果一家公司的收入全部由分成或分賬的安排處理,即採取「佃農」制,剩餘是不存在的。如果說固定工資有公司,分成合約沒有公司,說得通嗎?我和你簽約,合作生產,在政府有關部門註了冊,獲得牌照,給你固定工資是公司,公司成立後大家同意改用分成合約,公司的組織就不復存在嗎?很明顯,公司的存在不需要有剩餘收入,這也是說不需要有風險了。

一九二一年高斯在芝大旁聽了奈特兩課,又拜讀了奈特的博士論文,不同意奈特的公司闡釋,寫下了七十年後(1991)獲諾貝爾獎的《公司的性質》(TheNatureoftheFirm)。當年高斯二十歲,但該文六年後(1937)才發表。
高斯沒有正面地從合約的角度闡釋公司的性質。他的要點是公司代替市場。市場以市價指導資源的使用,而公司則以經理人指導資源的使用或員工的操作。高斯之見,有公司的存在,市場的運作就減少了。他的解釋,是價格機制(pricemechanism)的運作有交易費用,公司是為了減低這些費用而產生的。是哪方面的交易費用呢?高斯說主要是「發現有關價格」的費用,可以理解為釐訂價格的費用了。
高斯當時很年青,對「訂價」有高費用的原因說得不夠清楚,而說從市場運作轉到公司運作是為了減低交易費用,驟眼看來有點套套邏輯(tautology)的味道。高斯的公司文章很早就有名,但多年少受重視,到了六十年代後期師友之間大都認為該文空泛,沒有說什麼。一九六八年在芝大我用了不少時間與高斯研討他那早期的公司文章,因為覺得該文的內容與我正在日夕思考的合約理論相近。但當時不大明白高斯的分析,說來說去也覺得不懂。我當時不懂的是公司代替市場這個理念。
一九六九年夏天回港度假,一天下午,在銅鑼灣我坐在路旁一個生果木箱上讓一個孩子擦皮鞋,說好是一元的。這孩子剛開始擦右鞋,另一個孩子走來,一言不發,把我的左腳放上他的木盒,替我擦左鞋。覺得奇怪,我問:「怎樣算錢呀?」其中一個孩子答:「給我們每人五角。」當我跟着發現他們互不相識,突然如中雷擊,心想:「天啊!這就是高斯所說的市場了。」是的,如果我穿的不是同樣的鞋子,而是一鞋一靴,交易一分為二不可能那樣順利!(按:後來香港政府禁制街上擦鞋,捕小孩如捕小販!)

這個難得的小經驗使我得到啟發,以不同的角度重讀高斯的舊作。當時我正開始跑工廠,查詢件工合約。這二者的合併及跟着的推理,促成上文提到的自己一九八三年發表的公司文章,而更重要的是促成上節的合約一般理論。
修改一下,高斯提出的問題重要。在私有產權的局限下,一個生產要素的主人可以選擇
(一)自己生產而把產品出售於市;
(二)把生產要素斷權出售(勞力斷權出售是奴隸市場);
(三)經過合約的安排,把生產要素的某些使用權交給一個企業家或經理,換取(金錢)收入。公司的形成是第三項選擇。很有趣的問題:如果私有產權不存在,因而沒有上述的三項選擇,我們不難明白勞力或員工要受管理人或上頭的指導;但為什麼私產勞力的主人,會放棄市價的指引,把勞力的使用權交出去而為人所役呢?後者是選取有形之手了。
不選擇市價指導而選擇為人所役──參與公司組織──理由當然是因為收入較高。但較高的收入從何而來呢?一個答案是經理的指導比價格的指導準確。但一般來說,這是不可能的。經理要看着市場作決策,其判斷不可能比市價直接指導來得準確,更何況經理的服務是要收錢的。因為專業生產有利可圖,要分工合作,所以組織公司嗎?不對。專業合作生產有巨利可圖是對的,但從我們分析件工時可見,原則上每個專業者的貢獻可以有價,而安排合作的經理服務也有價。增加一點想像,在交易費用不存在的情況下,分工合作是不需要由多人組合而成公司來處理的。廣泛一點看,整個市場永遠都是分工合作,原則上每個社會成員都可以自己單人經營小企業,然後經過市場的價格機制指導專業生產與合作事宜。

艾智仁與德姆薩茨於一九七二年發表的大文(Production,InformationCosts,andEconomicOrganization),就直指分工合作的重要,但在合作之際有人卸責(shirk),有人偷懶,需要監管(monitor)。他倆之見,公司是為利便這監管而成立的組織。也不對。卸責等行為是不履行合約的行為,而依照本卷第四章提出的履行定律,是因為每項微小的生產貢獻沒有被量度而訂價。換言之,卸責等行為的本身是因為公司組織的合約安排不夠全面,量度訂價不足,不能盡靠無形之手。有形之手是因為公司組織而起,不是因為要監管而組織公司。
我認為高斯以釐訂價格的交易費用過高作為公司的成因,大致上是對的,雖然在下節我會申述不容易知道公司究竟是何物。關於釐定價格的困難,我在上節補充了高斯的分析。這裡還要多加一點。那就是在合作生產的過程中,好些時我們不容易把每人的個別貢獻分開。例如拋光可以各自為戰,分開以件數算工資,但幾個人一起操作電鍍,分開量度個別貢獻就很麻煩。不是不能,是費用高。
任何不是直接量度產品或貢獻的其他量度,都是委託(proxy)性的,而其中比較常見的是以時間算工資。我說過了,除非買美女陪伴,時間的本身不是產品,而這委託於時間的量度算工資有履行合約的困難,需要有形之手作監管、指導,合約因而有使用條款,有結構性。
高斯所說的公司代替市場不是正確的看法,容易誤導。一個比較正確的看法,是生產要素市場代替產品市場。回到我們上文的兩個小孩擦鞋的真實例子,交易一分為二,每人五角,是產品市場。現在假設有第三個孩子僱用他們,成立公司,以時間算工資,而作為經理的第三個孩子收顧客一元擦一雙。以時間工資僱用那方面是生產要素市場,代替了每鞋五角的產品市場。另一方面,小經理收顧客一元一雙是另一個新創的產品市場。

這裡有兩點是要注意的。第一,例子中的兩個五角交易被兩張時間工資合約代替了,再加新創的一元一雙產品交易,當然不會節省交易費用。但我加進第三個孩子只是一個示範假設。真實世界的生產,這安排可以省卻很多交易與減少很多釐訂價格的麻煩,上節是分析過的。第二,三個孩子的例子,作經理的收入不是零。以時間算工資,擦一雙鞋的工資成本必定要低於一元才可以有經理小孩的參與,因為這小經理的服務是要有回報的。
最正確的看法,不是公司代替市場,也不是生產要素市場代替產品市場,而是一種合約代替另一種合約。因為零碎的生產貢獻多而複雜,訂價費用煩而高,市場就以其他合約代替。這些代替的合約不全部直接量度生產的貢獻而訂價,通常以一個委託之量訂價處理。我提出的履行定律說後者合約會有使用條款,要監管。在私產局限下,選擇其他合約要按我在上章提出的選擇定律,其目的是要減低交易費用。公司的成因,是量度生產貢獻與釐定價格的(交易)費用高於監管及指導使用的(交易)費用。都對,但公司究竟是何物還有疑問。
(《經濟解釋》之九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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