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不存在,社會更可愛。這兩句說話令人想起那個好做唔做的平機會,眼前的香港有很多明顯違反平等公民權利的議題,平機會視而不見,胡紅玉說她這一年合約內最希望是要推動種族歧視的立法云云。這些努力肯定可以增加她在國際社會,上流社會的人權鬥士名聲,但對小市民的益處全無。警員因為負資產,而要炒魷魚,失去工作,這還不是違反人權的事件?這還不是違反平機會所要追求,想人人都在平等的社會機會的情況下發展個人的普世人權權利?幾個警務人員的權利,就以善小而不為,可以不理?
聯合國在一九四八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其中第二十一條說: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這條文算不算清楚,有沒有爭議之處?為何警務處長要公然歧視破產的員工,他們犯了法嗎?破產是民事事件,因負資產而破產,在香港更是特產,是不幸中的不幸者,對不幸的人落井下石,是男子漢的所為嗎?
無疑警隊之中有與黑社會來往的害群之馬,但決定一個人是否不適合當警員,他是否破產不應是被考慮的因素,否則就是歧視。破產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破產者要負的只是民事責任,道德上每個人的理由可以不同,千差萬別,論情、論理、論法、懲處破產者,亦是懲處債權人,為社會的不幸增加不幸。還有,對未申請破產者造成極大壓力,就是寧可貪污也不破產,這不是遺禍更大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