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平機會一名前男僱員,九八年在職時遭倒塌的紙箱壓傷頭部,引致腦震盪、精神抑鬱,放假八個月始復工。但他指僱主質疑其傷勢,連番迫他接受醫生診斷,更停止發薪多時,最終提前解約,迫他即日「執嘢走」。前僱員與訟控告平機會連同前主席張妙清等四要員殘疾歧視,要求賠償其心靈受創及三十三萬元欠薪。
致力消除歧視情況的平機會是次反被指違反《殘疾歧視條例》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其餘四被告包括當時主席張妙清,行政事務總監陳奕民、行政總裁何蔡慧儀、殘疾事務總監唐建生。案件昨日在區域法院開審,現任主席胡紅玉亦到庭旁聽。
原訴人「L先生」,早前獲法庭頒令將其姓名及身份保密。原訴人九六年八月加入平機會,合約為期三年,月薪連津貼逾十萬元,兼享一百二十天有薪病假。原訴律師透露,九八年五月二十二日,L在辦公室內遭一個跌下的紙皮箱擊中前額倒地,頭部及四肢受傷。因受腦震盪及出現抑鬱,遂要求休假至六月底。雖然他獲發醫生紙,律師指當時行政總裁何蔡慧儀對原訴人延長病假感到不悅,僱主質疑他傷勢,安排驗傷,又發信警告可能不予受傷補償。但六月中檢驗後,醫生亦證明他確受腦震盪、集中力下降,長期肌肉痛,短期內難以復職。
但平機會聲言關注其康復進展,於八月又要求原訴人接受評估腦功能,以考慮是否向他發放薪金。律師指平機會一直懷疑原訴人的傷勢,其後又再安排他見醫生,包括前行政局成員麥列菲菲,結果指他患嚴重頭痛及記憶力受損。律師並指其間因原訴人曾經沒有應約往見醫生,平機會竟違反私隱條例,擅自將其私人聯絡電話號碼透露予勞工處職員,致電催他診斷,企圖向他施加壓力。
原訴人因九月沒有往見一名精神醫生,僱主發信表示將取消其補償,他其後一直放病假至九九年二月下旬,但自九八年十月起,卻遭停發薪金三個月共約三十三萬元。原訴人於九九年初入稟後,更遭僱主不公平對待,復職後被撤除原有處理日常運作職務,改為管理檔案工作。行政事務總監陳奕民更曾詢問他,怎樣解僱受傷員工才不違法,到同年五月,行政總裁何蔡慧儀確定不會於九月與他續約,翌月底更提前補薪解約,要他在護衞員監視下即日執拾離開。原訴人現追討欠薪、另加心靈受傷賠償及堂費,聆訊估計逾十日。
案件編號:DCEO1,6/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