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和內地居民在大陸遇急病或意外,因未能即時籌足醫療費而失救不治的事故屢有所聞,不過,國務院頒布、下月一日生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護人員不得借故推諉,見死不救,違例者要承擔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嚴重者最高可判囚三年。
在新例下,醫護人員因見死不救等原因導致延誤、喪失有效搶救時機並造成嚴重後果的,須承擔責任。被界定為見死不救行為包括:
‧屬於臨床各科診治範圍的急、危、重病人,醫務人員借故推諉、拒絕診治,或因某種條件所限,接診醫生對病人未作任何檢查和處理,便不負責任地轉科、轉院;
‧值班醫生擅離職守,或粗心大意、草率從事;
‧醫生接到病人病情急劇惡化通知後無故不診視或處理;
‧屬於急、危、重病人,雖非本科急診範圍,但按當時條件及醫師水平,可以也應該積極進行搶救,卻因推諉、不負責任而延誤搶救等。
條例雖沒明確說明醫護人員不能因病者無錢而不替其急救,但按條例精神,急症者未能即時籌到醫療費,不應成為醫護人員可推卻責任藉口。
廣州《新快報》/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