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無業青年疑因十六歲同居女友不辭而別,為迫女友見面,被指致電恐嚇她與好友,揚言「放火燒你屋企」,更涉嫌找兩名同黨購買天拿水自製燃燒彈,在女友家門投擲縱火,燒毀木門及布簾幸未傷人,案件昨日在高等法院開審,三名被告分別否認有意圖而縱火及刑事恐嚇等五項罪名。
三名被告為殷玉龍(十八歲)、陳文俊及羅俊鴻(十七歲),均失學無業,同被控於去年十一月四日,在沙田顯徑邨顯培樓一個單位縱火,意圖危害人命及毀壞財物,交替控罪為縱火罔顧或危害人命。殷玉龍加控三項刑事恐嚇罪,指他於同日恐嚇前女友李玉珊及友人黃子芳。
女事主李玉珊作供稱,她與「阿龍」殷玉龍同居數月後決定分手,案發當日乘他上班時往朋友家,事先告知好友勿透露她行蹤,又把手提電話「飛線」希望避開,但阿龍多次致電留言要求復合,並約她外出見面,女事主覆電拒絕,指阿龍揚言「唔出去就去你學校搞你啲同學」,又稱正在她家門外,會對她家人「見一個打一個」及「放火燒你屋企」。事主大驚答應見面,後來改變主意。她的好友黃子芳供稱,阿龍致電找女友不果,威嚇稱「你同阿珊啲朋友死梗……我知阿珊喺你屋企」,她把電話交給母親接聽,阿龍又威嚇稱放火燒屋,黃女決定報警。
控方指三名被告被捕後,阿龍保持緘默,「俊仔」陳文俊在錄影會面承認從後梯到女事主寓所,交下天拿水給「籮記」羅俊鴻便離去,羅則承認與阿龍以玻璃樽載天拿水製成燃燒彈,由他點火交阿龍投擲。
案件編號:HCCC134/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