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務委員會醫生守則規定,醫生必須徵得病人同意才可進行治療,病人並要得知醫療程序的影響及風險;如病人的情況無法作出決定,可考慮病人家人的意見,但該意見必須以病人的最佳利益為大前提,並最好有文件紀錄。
立法會議員兼醫務委員會成員勞永樂表示,一般情況下若病人無法決定,醫生會諮詢家屬意見;如家人意見不一,則可由兩名醫生作出專業判斷,甚至由法庭裁決。同意可以是書面同意,或意會性同意,即口頭同意。
不過,風險高的治療,應取得書面同意為佳。
此外,法律界人士梁永鏗稱,醫生必須向病人清楚解釋手術詳情,這種同意才獲得法律認可,如沒有簽名下進行手術,等同沒有同意,外國有案例是病人以此控告醫生侵犯身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