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宗非禮案的十六歲受害少女及其母親,審訊前夕疑收取被告八百元酬金,少女終沒有指證被告,被告亦得以罪脫。母女倆因此同被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昨於北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罪成。裁判官鑑於案情特殊,縱然控罪嚴重,輕判母親入獄半年但獲緩刑兩年,其女兒則押後下月四日提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指少女才是事件的真正受害人,相信她曾遭非禮,其母出於關心女兒才愚蠢犯案,不諱言案中主要罪犯是非禮案的姓梁被告,質疑為何只有母女被控,梁則免被起訴,故敦促主控徵詢律政司意見,跟進本案。律政司發言人回應本報稱,現階段正慎重考慮有關控告梁的事宜。
根據案情,少女於去年三月,在朋友家中,遭十五歲友人梁某非禮。梁被捕後案件排期去年五月開審。但開審前一天,梁致電要求少女不要指證他,其母接過電話,向梁開出八百元「交通費」。開審當日少女接受梁八百元,將其中三百元交予母親。少女後來在庭上供稱沒遭人非禮,梁被判罪名不成立。
警方見少女的供詞,與她向警方供述的內容大相逕庭,懷疑她作假口供。少女其後被控以誤導警方罪,她於去年九月在法庭認罪並押後判刑,她在會面時向感化官和盤托出遭非禮一事,結果誤導罪被撤銷,經律政司指示改控她與母親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
少女早前辯稱非禮案開審前梁威迫她,若拒絕在庭上作假口供,將會「爆她的屋企」,及騷擾其家人。她迫不得已才接受對方八百元了事。其母則辯稱毫不知情。
涉案少女現年十六歲,無業;其母現年五十歲,家庭主婦。控罪指她們於去年五月接受梁八百元,同意在審訊中不提出不利梁證據。
案件編號:NKCC4384/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