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昨天叫失業者走上街頭,做自力更生的小販創業,自食其力,並不是大話西遊,七○年代失業高企之時,港英設立了小販認可區,任由失業者擺賣,那時的社會保障比現在差的遠,小販認可區的確解決了一時的社會問題。
筆者到馬來西亞旅遊,問及朋友他們有沒有綜援一類社會保障,說是沒有,那窮人怎麼辦?他說在家前的馬路上擺個檔,賣點東西搞點小食生意,生活就可以過去。這給予筆者很大啟示,人的基本生活要求其實不多,完全可以經社區之中的小經濟圈子自給自足,有尊嚴、有生活,不必依賴政府。
失業的人為何有權罵政府,要政府負責?因為大家依附了制度,政府有責任為大家解決問題,否則大家還理這個制度做甚麼?聖雄甘地說過,當法律與制度不公平之時,不合作就是權利!政府鼓勵失業者到商場創業,只會令到失業者將最後的儲蓄貢獻給大業主。
在街上擺賣而沒有牌照准許是犯法的,因為影響到商店之內的大小資本家、食店,法例亦不容許大家在住宅之內從事小商業活動,例如搞私房菜之類的食店,除了引起其他人不便的理由之外,要保護資本家的高利潤活動,才是真正原因。
要麼,接受那千多元的綜援拖捨,背負不願工作要做社會負擔的指摘;要麼,就發揮自己決定自己命運的人民力量,在家中,在街上,開創失業者的自力更生經濟活動。法例的限制?別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