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不依法官判決依時繳交罰款,可被視為藐視法庭。根據《裁判官條例》第六十八條,裁判官可判處被告坐監,凡罰款不超過二千元的人士,可被判監不超過七日;罰款二千至五千元者,則可被判監不超過十四日。
《裁判官條例》第三十八條又訂明,裁判官可命令搜查被告,在逮捕被判決須繳付罰款的人,或把該人帶往監獄或其他羈留地方時,如發現其身上有任何款項,可用該筆款項以繳付罰款,如有剩下,則須退還該人。
代表律師何俊仁稱,當局是有權引用以上條例懲罰該十六名法輪功學員。十多年前他和民促會的成員因抗議不民主的雙查方案無牌使用大聲公,也曾拒付罰款,但後來有人代為支付,免被拘入獄,但今次法輪功成員則看來不會有人代付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