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已介紹過其中一種合法減低薪俸稅招數──房屋福利,今期將討論另一種減稅方法──旅遊津貼。雖然稅務條例並沒有就旅遊津貼的上限和細節作出明確規定,但僱主若向僱員提供旅遊津貼福利,就必須制訂一套清楚的守則並嚴格監管,確保有關旅費是用於認可的項目,而且是實報實銷,便可達到為僱員減低其稅務負擔的目的。這些守則包括:
1制訂一套明確的旅遊津貼福利政策及程序,清楚列明僱員如何才符合申請的資格、申請的程序,以及每年旅遊津貼的限額(見表);
2在僱傭合約內,清楚列明僱員旅遊津貼的細節及限額;
3查核旅費收據,核對僱員是否把旅遊津貼用於認可的旅遊項目,並保留有關文件作記錄。
旅遊津貼通常認可的項目包括交通費(例如機票、船票)、酒店住宿等;不符合旅遊津貼的支出通常包括導遊小費、紀念品費用等等。因為旅遊費用的項目繁多,在此不可能一一列舉。僱主在給僱員提供旅遊津貼之福利計劃之前,務必須諮詢有關專業人士的意見,以達到預期的效果。以下是一個簡單的例子,說明旅遊津貼福利可為僱員節省稅款:
然而,提醒大家,稅務局近來加強了對濫用房屋和旅遊津貼福利計劃的檢控,向觸犯申報條例的人士提出起訴。因此,僱主在制訂及實施此類福利計劃前,務必諮詢有關專業人士,以免適得其反。
總括來說,假若僱主向僱員提供房屋和旅遊津貼福利計劃,只需要制訂一套完善、明確及嚴格監管的政策及程序,就可以毋須支付額外的費用而令僱員增加其實際「入袋」的收入。值得各大僱主考慮採納。
葉偉文‧陳筱仙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稅務合夥人及稅務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