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加之罪 何患無法!

欲加之罪 何患無法!

西區法院日前判定十六名法輪功學員阻街罪名成立,每人被罰款千多元,當中九人更被裁定阻差辦公罪及襲警罪名成立。此案是首次有法輪功學員成功被檢控,當中包括外籍法輪功學員,惟政府帶有政治性檢控,以及法庭對《基本法》賦予的公民權利的理解,實在令人齒寒。
香港人權聯委會主席 何喜華

是次不公的裁決,源於律政司不恰當地引用阻街罪進行檢控。阻街罪在數十年前設立,原意是對付街上無牌小販、乞丐或企街妓女,而非監管遊行集會人士。奈何現在卻淪為當權者限制公民行使集體自由的工具,與訂立原意相悖,條例本身亦不合時宜。再者,示威人士在進行和平集會期間,突被警方無理拘捕,反抗亦是合理不過,卻犯上阻差辦公罪及襲警罪,試問又有甚麼人權可言?

檢控出於政治考慮
警方建議利用與原意相悖的法例進行檢控,責任必然在律政司身上。若然當日示威人士並非法輪功學員,而是支持一共一黨專政,或反對台獨的人士,律政司又會否同樣進行檢控?警方表示因收到中聯辦投訴才採取行動,可見檢控出於政治考慮,用意昭然若揭。
雖說法庭也受法例限制,惟裁判官對《基本法》及《人權法案》賦予的公民權利的理解亦欠公允。裁判官指被告靜坐要令其他行人「兜少少路」,加上附近地盤展開工程,因此認為被告拒絕離開會阻礙行人,漠視他人公眾利益;然而,是次示威人士靜坐的位置是正面向着中聯辦的門外,而該段路面寬達三米,示威人士只佔據其中一米路面,該地亦非人流密集的街道,市民應可作合理遷就。反之,警方在路上架出近十米長鐵馬架,才是真正阻街,阻礙市民出入。
誠然,沒有人會反對世上無絕對的自由,但裁判官對集會自由的理解,實過於狹隘。因為公民權利必須在他人容忍及包容的情況下才得以行使,若連基本的合理遷就也沒有,還有甚麼人權可言?譬如市民站在街上等候朋友,其他市民自要繞道而行,豈不是隨時會被控阻街?再者,舉行遊行或集會,總不免佔據部份街道,或會影響商舖及途人;早前數萬公務員反對立法減薪上街遊行,警方豈非可以馬上終止遊行,起訴他們全部阻街?

裁判官在庭上更一面倒地完全接納控方警員的證供,高調認為警方在處理事件時,極富同情心及忍耐力,認為有錄影帶作證,被告不容抵賴。然而,裁判官忽略了警方使用攝錄器材的原意,是確保集會順利進行,而非作為檢控的證據,攝錄只會嚴重干擾集會人士行使公民自由。法庭沒有仔細思考審度《基本法》賦予的公民基本權利,單純以警方片段作證,實難令人信服。
此外,由於深諳案件涉及政治因素,因此裁判官在宣判時亦強調判決並無政治考慮,就算當日人士是在耍太極,法庭一樣依法裁決他們阻街。法官欲說明一視同仁,但卻教人更加膽戰心驚;原來普通市民不在街上示威,只是在耍太極也會犯下阻街罪,還有甚麼自由可言?

一國兩制名存實亡
當局有必要修訂阻街罪,並須在檢控時詳細闡釋阻街罪的適用範圍,避免法例淪為鏟除異己的工具,行使憲法權利的人成為討好中共政府的祭品。
是次政治性的檢控及裁決,已引起外國媒體及領事廣泛關注及批評。特區政府如何在條文中鑽空子,以及法院引用對公民自由的狹隘理解,足以成為國際笑柄。特區政府對法輪功事件的態度,已與中央口徑一致地指向法輪功,進一步反映一國「一制」已成功在本港落實,所謂一國「兩制」亦可謂名存實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