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新語:披露權益條例未盡完善

投資新語:披露權益條例未盡完善

上期介紹過在證券(公開權益)條例下,主要股東為了要避過條例的披露要求,可能會利用場外衍生工具「沽貨離場」,不過在大部份情況下,主要股東「沽貨」並非為真正離場,相反可能只是為了應付短期的資金需要。在這情況下,主要股東便會以其他方法繞過條例,把股份用作抵押下,又能避免因資料披露而直接對股份價格構成壓力。
一般來說,當主要股東有資金需要時,可能要向銀行或證券行進行私人借貸,若果該公司之股票有價,銀行及證券行通常願意接受以股票作為抵押品。不過,若股價下挫,令到股票之總值低於借貸金額,為了降低風險,銀行或證券行便會把用作抵押的股票在市場上拋售,令主要股東需要作出權益的披露。

利用信託戶口作掩護
所以當出現「斬倉」潮後,通常都會見到大量權益披露的通告,因此有部份主要股東便利用一些所謂的BVI公司,作為持股之方法,這類公司在資料披露上有較大的保密權,所以股份即使被拋售,亦未必需要作出完全的披露。
另一方面,有一種新引入本地的方法,既可以解決主要股東的資金需求,亦毋須根據條例要求作出披露,就是利用保險公司所提供的信託戶口。首先股東把持有之股份交給保險公司代為管理,並由保險公司發出股份託管證明,持有人便可利用該證明書向其他金融機構又或者是保險公司旗下的貸款部進行借貸,由於股權並無作出轉移,又沒有需要透過沽售正股或進行抵押正股取得信貸,所以便毋須作出權益的披露。雖然這種借貸方法成本較高,不過由於股份被拋售的風險相對地低,加上毋須公開權益資料,所以股東亦較為樂意採用。
由於主要股東可利用不同方法來繞過條例所要求的披露權益,除非條例進一步修訂,令披露要求的覆蓋面更大,否則投資者要利用主要股東證券買賣的資料來預測股價走勢,仍是非常困難。
鼎康御泰證券研究部副經理 彭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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