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購買了元朗一間村屋,其後獲差餉物業估價署豁免繳付差餉,可是早前竟收到該署通知書追收多年差餉,更連逾期繳款附加費亦被追收。差餉物業估價署承認錯誤豁免讀者之物業免交差餉,該署會採取措施改善。
鄭太稱,她九八年十一月購入元朗一村屋,當時律師樓為其辦理轉戶手續時,着其等候差餉物業估價署發出之繳費通知書後,才填報轉換繳納人資料。
鄭太指,入住後至九九年七月,她才收到第一張差餉繳納通知書,她按單上所示繳付了七月至九月差餉費三百三十四元;接下來一季的單據,徵收六百六十七元,她透過銀行自動轉帳如期繳付。其後她便再未有收到繳費通知書,於是致電該署查詢,職員指其可獲豁免繳交差餉,故不會再向她發出通知書。
然而,鄭太突然於本年六月收到一張繳納差餉通知書,指其自購入該物業起至今年六月,共拖欠八千四百多元差餉,當中更包括逾期繳款附加費。鄭太大為詫異,即致電該署查詢,但今次職員竟改口稱收費絕無錯誤,又指其「冇交過差餉」,着她盡快繳費。
鄭太出示當年差餉物業估價署於其銀行戶口自動轉帳的紀錄,並不忿地說:「如果我冇交過差餉,咁點解要喺我戶口過數?又話我被豁免交錢,又突然追收咁多年差餉?」
差餉物業估價署函覆:根據紀錄,該署於九九年七月開始向鄭太所購的物業徵收差餉,而她也於九九年七月季度及十月季度,分別繳付三百三十四元及六百六十七元差餉。
惟由於九九年十二月鄭太的物業被錯誤豁免徵交差餉,故該署自二○○○年一月起停止向該物業發出徵收通知書,至○二年四月發現錯誤,於是重新向繳納人發出徵收通知書,徵收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其買入日期)至○二年六月三十日期間的差餉,合共八千零六十六元。
由於該署在○二年四月向繳納人重新徵收差餉時,用了一個新的估價編號,所以當鄭太以新的估價編號向該署職員查詢時,該署職員只向她提供了新估價帳目下仍未繳款的情況。
該署職員接到鄭太的查詢後,已即時跟進其個案,並於當日下午致電向她詳細解釋,在得到鄭太同意後,已將其之前曾繳的金額,撥入新帳目內,以抵銷部份應繳金額。該署亦已把有關附加費取消。
事發後,該署已作適當改善措施,該署已去信向鄭太致歉。(○七一一○五)
立法會議員何俊仁表示,他間中亦會聽聞有市民遇到類似情況,市民最終雖未有損失,但他指類似的行政錯失實難以接受,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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