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備受國際關注的法輪功學員在中聯辦門外被控阻街一案,昨日於西區裁判法院宣判,十六名瑞士及本港法輪功學員被裁定阻街及襲警等七罪成立,判罰款一千三百元至三千八百元不等。今次是本港首次有法輪功學員因刑事罪行入罪,令本港的言論和集會自由再受關注。 記者:羅宇光、陳廣慧
十六名香港及瑞士籍學員,今年三月在西環中央駐港聯絡辦公室門外絕食抗議,遭警方清場發生衝突。法院昨擠滿法輪功學員、本地和外籍傳媒,裁判官黃汝榮破例特准法院設「企位」。裁判官宣判時指出,其中兩名選擇出庭作供的被告,口供並不可信,態度迴避。各學員被捕後被帶往警署問話,但根據影帶所見,他們的反抗行為,將警方的會面室當成幼稚園的遊樂場。裁判官指判決時不會考慮各被告的法輪功學員身份,即使他們是太極學員,面對的判決也是一樣。
黃官又稱,參與拘捕行動的警員出庭作供,供詞可信,而警方錄影帶顯示被告曾對警方激烈反抗。裁判官更稱讚負責清場及拘捕的警員,在行動中只用了很少武力,並對示威學員表現出極大同情心及忍耐。
法庭接納辯方提出港人有集會及言論自由,然而在行使權利時應考慮時間、地點及是否會影響他人,在中間取得平衡。但案中各被告確對公眾地方造成阻礙,並拒絕與警方合作,行為無視法律。
四男十二女的被告,年齡介乎二十八至六十一歲,除四人為瑞士籍,其餘各人均持香港身份證。他們依次為楊美雲、徐慧敏、王耀慶、劉惠卿、盧潔、謝麗嬋、林維國、曹志仙、曾巧嬋、劉玉珍、ErichBachmann、RolandIsen-schmid、周勝、ClaudiaSimoneSchlegel-Grunenfelder、林志科和李珍妮。十六人被控於今年三月十四日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行為可能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當中九人被加控故意阻撓警員執行職務。四名被告再各被控一項襲警罪,指他們在警車上、西區警署內及停車場襲警。
有接近警方消息人士分析,法輪功學員自去年八月開始,每日風雨不改在中聯辦門外行人路面集體練功,已令中聯辦人員感到不滿;直至本年三月,有瑞士學員把練功地點轉移至正門國旗下,在外國勢力滲入的壓力下,有關人士忍無可忍,而警方在收到中聯辦人員投訴後也決定採取行動,期望以強硬姿態嚇阻法輪功高調活動;今次法庭判決,正好作為先例,為日後法輪功在港活動定下框框,好向各方交代。
案件編號:WSCC548/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