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發表了對荷蘭及阿姆斯特丹的許多感慨,就看到BillBryson的遊記。以詼諧著名的比利遜一九五一年出生,年紀跟我相近,他說他年輕時揹着背囊「流浪」,阿姆斯特丹是自由性愛、大麻的天堂,幾十年後重訪,一出中央火車站——天啊!不可置信,全世界的嬉皮士彷彿都聚集在這裏了,跟幾十年前一樣:長髮、不洗澡、大麻充滿空氣,歲月只為他們增添了孩子、狗隻,在街上自由自在地嬉戲、閒蕩。
比利遜感嘆:阿姆斯特丹如今被自己自由、容忍的傳統所困,當年歡迎狗隻自由行走,隨街便溺,現在已收不回來了。他就描畫紅燈區公然販賣的性服務和性玩具,不再年輕的他感到實在吃不消了。他的描寫精采抵死,令人噴飯。
嬉皮士現象在六十年代末期出現的時候,我還在學校唸中五、中六,有孩子在美國讀大學的父執輩擔心得不得了,最怕子女染上毒癮、性放縱、無心向學,我不懂得這個,只覺得長頭髮、鮮花、飄逸的長裙、歌頌和平和反戰不是壞事。那時,我經常看的醫生診所裏有位護士周姑娘,她大概不比我了解多,對我母親說:「唱歌跳舞沒有甚麼不好,但為何不常洗澡呢?注重個人衞生不是更好?」
我明白比利遜所說的「困於容忍的傳統」,表面好像自相矛盾,但其實不然,容忍是有代價的,尊重別人有持不同意見和生活方式的自由,並非不必付出代價。縱容隨街便溺未免過份,但公眾衞生除外,我大致上不反對嬉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