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先生投訴,馬料水橋下路新界北水警總部附近,每早七時至十一時經常有一輛白色油車售油,很多泥頭車會到該處排隊入油,疑該車非法出售紅油,惟經營多時未見被取締。
香港海關回覆,上址為一個公眾堆填區,海關人員經常於上址打擊非法燃油活動及抽查泥頭車油缸,過去已在上址破獲三十二宗非法燃油案件,共緝獲三千四百多公升未完稅燃油。
根據紀錄,海關人員於去年十月及今年七月到上址巡查時,發現投訴人所提及的油車為其他泥頭車入油,惟調查發現,該油車所售的是已完稅的合法燃油,並無觸犯應課稅品條例,但因涉及觸犯危險品條例,故已轉介消防處跟進。
消防處發言人稱,接獲本報轉介有關投訴後,已派員到上址調查,惟未發現上述油車。
發言人又指出,法例規定,除當局批准的地方外,任何人不得在未經批准的地方將第五類危險品(包括電油)移注或準備移注,違例者最高罰款一萬及監禁一個月,以及吊銷駕駛牌照。(○七一六三三)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任何人士非法販賣未完稅燃油,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監禁二年及罰款一百萬元。司機使用非法燃油亦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會留案底,車輛亦可能被充公,最高刑罰監禁二年及罰款一百萬元。此外,任何人士因獨犯非法燃油的罪行而被定罪兩次,其駕駛執照將被取消半年。自該法例實施以來,已有七名司機被法庭判罰取消駕駛執照半年。 (○七一六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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