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執行上市公司股價低於某個價位超過某段時限便要除牌的規定,首先要考慮的不是這個價位是定在多少,又或者要股價持續低於多少天才會被除牌,而是在更改規則之後,現有的上市公司可以怎樣處理。
公司上市之時定價是多是少,主要視乎公司想吸納哪些投資者作為公司股東,如果想吸引多些散戶參與,便會趁勢把上市價盡量定得「便宜」一些。在經歷了911事件,以及股市和經濟低迷的情況下,很多公司的股價已經大跌,低於5角的亦多達三百多隻,如果把除牌的股價下限定得愈高,受影響的公司數目將會愈多。
港交所(388)最初發出的諮詢文件之中,便建議現有的細價股公司有個機會,就照讓它們的股份作一次性的合併,例如股價是1角的,大可以5合1,那麼便符合建議的5角下限規定。如果怕公司仍有被除牌的風險,大可以把合併的股數增多,例如50合1,甚至5000合1,距離除牌下限愈遠,被除牌的機會便愈少。
在合併股份後,公司被除牌的機會便減低,如果公司不計較可能會流失散戶投資者,大可以把合併的股價定得更高。但合併的股數愈高,會出現碎股問題,例如投資者持2000股舊股,假設5000股合1股,那麼投資者便只會變成有0.4股新股,買賣時便不方便。
至於股份合併要考慮些甚麼?下次再續。
麥萃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