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金局資訊站:<br>簡化離職僱員供款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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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離職僱員供款安排

張先生問:我是一家零售連鎖店的人事部主任,若公司一個月內有多名僱員於不同時間離職,據以往規定,公司必須於員工離職最遲十天內作出供款,故會帶來行政不便。我知道強積金法例修改後會簡化有關離職僱員的供款安排,但希望知道新安排細節及何時生效?
積金局答:在法例修訂前,僱員在月中離職,僱主要在僱員離職後十日內作出最後一期的強積金供款。在員工流動性較大的公司,月內若僱員在不同時間離職,僱主便要作出多次供款。

明年二月生效
《200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簡化了僱員中止受僱的供款安排。僱主可以把同一個月內離職僱員的最後一期供款,集合其他在職僱員當月的強積金供款,一次過在下一個月的10日前送交受託人。僱主亦可於該月的付款結算書,通知受託人僱員的離職日期。
例子:一名月薪僱員在三月十日離職,在法例修訂前,僱主要在三月二十日或之前為該僱員作出最後供款。在法例修訂後,僱主可以將該名離職僱員的供款,與其他在職僱員的供款一併處理,在糧期結束後十日內,即四月十日或之前,將供款交予受託人即可。
由於受託人及僱主需要更改系統配合簡化僱員中止受僱的供款安排,有關法例預計在明年二月一日正式生效。

與全港僱主及僱員息息相關的強制性公積金已推行逾年,但不少僱主與僱員對此制度仍存有疑問,故積金局與本報合辦此專欄,每周三詳盡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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