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求撤居權訴訟

入境處求撤居權訴訟

【本報訊】爭取居港權敗訴的一批內地人,入稟高等法院聲稱訴訟期間在港獲入境處發行街紙,已合法留港三年,依法可申請無條件逗留,入境處認為並無根據,昨在高院申請將訴訟剔除,聆訊今續。
該批內地人聲稱按入境處的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書,若在港合法逗留三年,便可向入境處申請無條件限制逗留,而他們雖是非法入境或逾期居留,但他們因訴訟一直獲發行街紙,已達三年,故已是合法逗留三年,可無條件留港,但入境處拒絕他們申請延長居留期限,他們遂入稟高院要求留港,並阻止入境處遣返。
入境處指訴訟無根據,申請將訴訟撤銷,理由是居港三年可申請無條件限制留港,只適用持單程證來港、父母或配偶是香港永久居民人士。
案件編號:HCA2093/2002
HCA2113/2002
HCA2135/2002
HCA2153/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