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逃稅罰款兼判刑

內地逃稅罰款兼判刑

根據內地《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者,其偷稅額佔應納稅額百分十至百分三十,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或者因偷稅曾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行政處罰而又再次偷稅者,一律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時並處以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偷稅的數額,若佔應納稅額百分三十以上,且偷稅額在十萬元以上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可能處以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