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兩年,對沖基金乘勢崛起,於逆市下充份發揮避險角色。但其神秘面紗至今尚難全面揭破,這與其起源不無關係。
美國為對沖基金的發祥地,以往在當地成立證券基金,需要有100位願意服從《投資公司法》的個人投資者首肯才能成立。
然而,由於當地的對沖基金一般會以有限合夥機制成立,故此它們毋須像傳統基金般要經過監管部門嚴格審批,加上該類產品不少是透過私人配售(PrivatePlacement)方式交易,所以也不用依照法定程序般要向公眾募集,及披露財務信息。正因組織架構較為簡單,可以繞過部份法規及稅收政策,故此可直接提高對沖基金的投資決策效率,亦不用全面作出實時披露投資項目。
事實上,對沖基金的運作架構,取決於不同因素,例如資產規模、投資重點與範圍及成立時間等。
美國境內(on-shore)的對沖基金,多以私募及有限合夥人形式成立。境外投資者若希望覓得花旗的投資經理管理,但又不想受到當地的稅收及監管約束,多會透過離岸託管形式,於具稅務優惠的地區,用有限公司組織形式登記,以尋求合法的避稅途徑。
雖然離岸與境內成立的對沖基金,其架構十分接近(見左圖),但前者基本上需要監管人(administrator)負責充當投資經理及基金持有人之間的橋樑,同時肩負信託人的角色。除了律師及會計師亦需履行專業職責,發揮其專業技能外,部份基金亦會聘用一級交易商(PrimeBroker)處理基金資產交易業務,如涉及沽空和保證金相關事宜,同時亦會有其他交易商輔助,讓對沖基金經理可透過不同的項目捕捉獲利機會。
黃敏碩‧亨達投資研究聯席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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