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先生問:我是公司東主,在計算新員工首次供款時,經常出錯。最近得知《200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簡化了僱員首30日免供款期的安排,我想知道新的計算方法?何時生效?
積金局答:在強積金法例修訂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由其受僱第31日開始計算,僱員享有首30日免供款期。以月薪僱員為例,由於僱員受僱的第31日未必恰好是一個月的首日,故此首個供款期並非一個完整月份,僱主須就該不完整月份按比例計算供款,過程較為繁複、容易出錯。
為簡化供款程序,強積金法例修訂後,月薪或糧期少於一個月的僱員,毋須就30日免供款期後首個不完整的糧期作供款,但須注意的是,僱主仍須由僱員受僱第一日開始供款。
例子:僱員於2月15日入職,糧期於每月的最後一天終結。僱員除享有首30日免供款期外(即2月15日至3月16日),亦毋須就首個不完整糧期(即3月17日至31日)作供款,故該僱員的首個供款期將會由4月1日開始。
由於受託人及僱主需要更改系統配合,簡化30日免供款期,新安排將預計在明年二月一日正式生效。
如有任何疑問,請聯絡閣下的強積金受託人,或致電積金局熱線查詢。
與全港僱主及僱員息息相關的強制性公積金已推行逾年,但不少僱主與僱員對此制度仍存有疑問,故積金局與本報合辦此專欄,每周三詳盡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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