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談稅務:<br>認股權收益如何計稅?

德勤談稅務:
認股權收益如何計稅?

兩三年前的科網熱,曾為香港製造了不少「科網」富翁,其中大部份都是行使了公司所給予的股份認購權而身家暴升。在過去兩年,名列稅務局打工皇帝龍虎榜上的頭幾位,皆曾行使了不少股份認購權。那麼,行使股份認購權而獲得的利益,又是如何計算入應課稅收入內呢?
根據現行稅務條例,任何人士如因受僱或擔任職位而獲得僱主或其他法團給予股份認購權,經行使、轉讓或放棄股份認購權後所獲得的利益,在扣除一切支出後(如經紀佣金、印花稅),都必須繳納薪俸稅。以下是一個計算應課稅收入的簡單例子。
2000年1月1日,公司容許陳先生以每股$1認購10萬股公司的股票,條件是陳先生必須在該公司服務至2002年1月1日。
在2002年1月1日,該公司股票市價為$2,陳先生立刻行使其認購權,並付出$10,000經紀佣金及其他雜費。陳先生其後於2002年4月2日,將全數股票以每股$3沽出。故此,於2001/02年,陳先生因行使股份認購權而獲得的利益計算如下:
=(股票在行使日的市價-認購價)×股票數目-行使時的支出
=$(2-1)×100,000-$10,000=$90,000

至於陳先生其後因出售股票時而獲得的實際收入,則毋須納稅。
又假設陳先生在行使其認購權時,該股票市價為$0.8,由於行使價較市價為高,陳先生於此次行使認購權時並沒有應課稅的收入。即使陳先生其後以每股$3出售其股票,所獲得的利益亦毋須納稅。
假如陳先生選擇將認購權以$100,000轉讓給周先生,根據現行稅例,即使陳先生沒有親自行使該認購權,但是他得自轉讓該認購權而獲得的收入,即是$100,000,亦須繳納薪俸稅。
總括來說,任何取自行使股份認購權而獲得的利益(無論是親自行使、轉讓或放棄),都必須繳納薪俸稅。但是必須留意,你須在行使、轉讓或放棄股份認購權的課稅年度納稅,而不是得到股份認購權的課稅年度納稅。你的應課稅收入並不是你因出售股票時而獲得的實際收入,而是你因行使、轉讓或放棄股份認購權時當日所獲得的利益,所以切記將此筆利益申報入自己的報稅表內,以免有故意漏報之嫌。
葉偉文麥婉群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稅務合夥人及稅務總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