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名十五歲女孩,今年初把初生嬰兒拋擲落街。後當局取得屍體組織檢驗報告,指出嬰兒被擲之前,並未死亡。那是說,一個活生生的、初試啼聲的「人」,被生他下來的母親親手殺死。
湖南農村一名十五歲女孩,被同村青年強姦。她一直不敢告訴家人,後被老師發現懷孕了,色狼卻矢口否認。女孩竟把心一橫,決定把嬰兒生下來,以此作為「罪證」,誓將色狼繩之於法。
一個保釋候訊,面對裁判。
一個抱着熟睡的娃娃,要向公安控告。
這兩個女孩,基本上仍是「娃娃」,自己連人也做不好,何堪把另一個人帶來這世界?
這些嬰兒本身沒有錯,卻肩負重擔,成為洩憤的包袱,或一個「呈堂證物」。
我們見到有些人把小孩當談判棋子,有些互揭不堪私隱出盡風頭,有些用來出氣,性侵犯,當搖錢樹,甚至虐打至死……小孩無辜,他們的至親不明白嗎?如果不能愛護、保護、呵護、維護,如果不能把他們當作「人」看待,如果不是心甘情願,長痛不如短痛。孩子下地了,是一生一世的,不能退貨,不應毀滅,沒有回頭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