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於一九七三年簽訂,成員國多達一百五十八個,公約成立目的是通過貿易限制,保育瀕於絕種的動植物。香港為配合公約的規定,也制訂了《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公約管制措施分兩級,凡列入附錄一的物種,一律禁止貿易;附錄二則只准領有許可證者才可買賣。今次公約成員國是建議把蘇眉、海馬和姥鯊等列入附錄二,作為第一步的規管行動。公約成立以來,已有超過三萬種動植物受規管,象、犀牛、穿山甲等都已列入附錄一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