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年輕警員被指向警花前女友的父親「放貴利」,其後為強迫還錢,恐嚇將警花做愛照公開及對其家人不利。涉案警員自辯指曾借錢給女方父親,利誘纏着女警的有婦之夫離開她,否認放數及恐嚇。法官接納其解釋,反指女警父親「亂咁噏」,證供有矛盾,有心陷害被告,裁定男警無罪釋放,兼獲堂費。法官並認為事主的指控沒有客觀證供支持,批評控方未深入調查便起訴。
二十六歲警員劉子龍,放高利貸及刑事恐嚇兩罪獲判不成立,即時鬆一口氣,離庭時頻向律師握手道謝,但拒絕回應事件,匆匆離庭。而被指「作口供」的女警父親曹紹榮,則大呼法官維護警隊,偏幫被告「唔公道」。他認為如警方證據不足,便不會起訴,不接受法官對他的評論。對於女兒曹慧珊未能取回公道,曹父覺得傷感。
被告劉子龍昨自辯,道出與女警感情瓜葛的另一版本。被告指二○○○年二月與女警曹慧珊分手不久,曹父告訴他女兒與一男警(即現任丈夫何文浩)同居。被告指何在同屆獲銀雞頭榮譽畢業,但為有婦之夫。曹父指何不可靠,想借錢來贈何,着他離開女兒。被告稱由於仍想與曹復合,便向警察儲蓄互助社借下四萬元,將三萬元借給曹父,每月只收二百元利息。被告否認放貴利,無要求曹父每月代付八百元保險費當利息,亦否認迫曹父還錢,恐嚇公開與曹性交的照片或傷害其家人。
區院暫委法官沈小民裁決時指,曹父並不誠實可信,連被告欠女兒款項多少也不清楚,便向被告追債,難以信服,及後追債竟變借錢,更是奇怪。如每月只還利息二百元,年息只是十四厘,並不構成放高利貸。法官指曹父曾在口供中向警員表示還款期為十日,年息便達至二百五十厘,根本沒有證據支持,其後才更改為一個月。法官指曹父「亂咁噏」有心陷害被告,編造沒有基礎的指控,因此不相信被告曾出言恐嚇,判被告無罪。
法官另指曹父口供有矛盾,沒客觀證據支持,警方理應再深入調查,並指控方為何沒有質疑證供,「咁情況重要去(告)?」判被告可獲堂費一萬六千元。
控方案情指二○○○年三月,被告向曹父放貸三萬元,連本帶利還四萬五千元,年息七十二厘。同年八月,被告致電曹父強迫還款,威脅在差館派發其女兒做愛照,妨礙曹父揸的士及陷害其子入獄。
案件編號:DCCC46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