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不經財務委員會批准而擅自花三十七億買樓,記憶猶新,運輸局又擬以寬免股息形式,不經財委會通過而津貼地鐵公司近八億元興建竹篙灣路線。
其實有甚麼為難呢?假如建議合情合理,符合公眾利益,何妨拿來財委會通過?如果不合情理,亂花公帑,根本就不應當做。憲制精神,是政府動用公帑,須受立法會監管,這是透明、問責、互相制衡的基本原則,如果有灰色地帶,政府也應偏向提出建議,接受監管,但這個「問責制」政府剛好相反,扭橫折曲,也要強稱法例容許財政司司長自行寬免,毋須批准。
就是講法理分析,其實法理十分清楚;《公共財務條例》第3(1)條規定「所有為政府而籌集或收受的款項均為政府一般收入的一部份。」動用政府收入,當然須立法會批准。假如照政府所說,根據同一條例的第38(1)條,幾乎任何本來是政府應收的款項,包括股息,財政司司長都有權寬免不收,寬免不收的款項就不是「收入」,立法會管不着,等於甚麼受監管甚麼不受監管,是由財政司司長決定,那麼《公共財務條例》還有甚麼意義?應得的款項就要收取,應得而不收取,是慷市民之慨;法律哪會容許財政司司長隨心所欲,寬免這個寬免那個,今天八億,明天八億,視公帑如私財?
政府行為合法合憲,是身為政府首席法律顧問的律政司司長的職責。政府違憲而不加勸止,是為失職;勸止而不聽,就應呈辭,不能以外聘專家意見為護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