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生活工資」保障最低薪金

設「生活工資」保障最低薪金

上周五油塘發生工人追討欠薪演變成暴力場面,新一浪的青少年嚴重失業問題及有關培訓計劃是否有效又引起社會廣泛的關注,貧窮與失業所造成的社會壓力與怨憤正在逼近一個臨界點。
香港城市大學社會科學學部講師 黃洪

特區新一屆領導班子對此不敢怠慢,提出不少新思維及新辦法。唐英年提出要扶助某些行業發展,創造職位;楊永強提出設立失業緊急援助金等,這些提議與政府過去的政策有重大分別,顯示新一屆特區政府為解決失業及貧窮問題真的在想方設法。

新職位須具針對性
筆者衷心希望特區政府與社會人士能夠廣泛及深入地討論各項建議,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共識,及加強政策間的協同作用,而非零散地推出個別的措施。
在解決現時失業及貧窮問題中,基本的中心只有一個就是要「創造更多職位」,無論有多好的訓練與輔導計劃,沒有足夠的職位,絕不能解決青年及中老年的失業問題。但創造職位必須考慮兩個因素,首先是有關職位必須針對現行或潛在失業者的技能及知識,如創造的職位與香港失業人士的技能錯配便不應推行。其次是創造的職位必須讓工作的人可以維持生活,可以養活自己及家人。
過去有些政府官員的想法是:所有職位都是好職位(everyjobisagoodjob),低人工比無人工好(lowpayisbetterthannopay)。在經濟好,貧窮問題不嚴重時,這可能是對的。但現時人工大幅下滑,三千多元月薪的工作根本就不能養活一家人,不少低薪工人必須做份半甚至兩份工,才能維生。
筆者所做的貧窮線研究顯示有接近四成貧窮戶出現入不敷支的情況,必須依靠積蓄或借貸來支付日常的開支,所以有職位但全是過於低薪的工作仍然不能解決貧窮問題。為長遠解決低薪勞工的貧窮問題,現時美國某些城市實行了「生活工資」的措施。「生活工資」通常是由地區政府頒布的條例,保障特定的勞工,通常是由地方政府聘請的僱員或是獲得地方政府合約及資助的機構。有關條例背後的信念是政府不應向那些支付貧窮線以下工資的僱主提供合約或資助。

參考美國的經驗,筆者認為香港政府亦要訂立生活工資,為所有政府外判、資助服務及政府本身的合約僱員訂下最低的薪金標準。生活工資的水平應等於一名全職、全年工作,而須供養一生活在貧窮線的家庭所需要的收入。
我們的研究指出香港的貧窮線,亦即是基本生活保障線是人均支出三千七百五十元,而香港二○○一年人口普查顯示香港住戶的平均人數是3.1人,所以一個貧窮線家庭每月所需的收入是一萬一千六百二十五元。人口普查亦顯示香港每戶平均有1.67個勞動力,所以每名勞動力應有的生活工資在二○○○至二○○一年的水平應是六千九百六十一元。由於二○○一年至今出現通縮,若要維持與二○○○至二○○一年生活工資相同的購買力,二○○二年的生活工資應訂在六千六百三十七元的水平。

生活工資時薪32元
我們建議在二○○二年香港生活工資的月薪水平應是六千六百元;以每月工作二十六天計,生活工資的日薪水平應是二百五十元;而以每周工作四十八小時計,生活工資的時薪水平應是三十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