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修例簡化行政

強積金修例簡化行政

何先生問:我是一家公司東主,近得悉《二○○二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已經刊憲,我欲了解何以需作修訂?有哪些主要修訂項目?何時生效?
答:強積金條例修訂的目的是加強保障計劃成員的利益及簡化行政事宜,從而令計劃運作得更暢順。一些修訂項目如:簡化三十日的僱員免供款期及簡化中止受僱僱員的供款安排,都方便僱主的行政運作。
主要修訂內容及生效日期如下:
以下即時生效
‧未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列為持續罪行
‧違例僱主被定罪後仍不為僱員參加強積金可被判按日罰款
‧檢控期限改為由積金局發現或獲悉罪行後起計6個月
‧交接期款項所得利息之處理方法
‧納入緊貼指數之集體投資計劃為准許投資項目
以下預計2003年2月1日生效
‧調整有關入息下限
‧簡化供款安排
‧簡化30日僱員免供款期安排
‧僱主更改名稱須通知受託人
如有任何疑問,請聯絡閣下的強積金受託人,或致電積金局熱線29180102查詢。

與全港僱主及僱員息息相關的強制性公積金已推行逾年,但不少僱主與僱員對此制度仍存有疑問,故積金局與本報合辦此專欄,每周三詳盡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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