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退休警或不續約

患病退休警或不續約

【本報訊】警方於一九七四年開始實施合約制(即俗稱的「翻閹」),准許員佐級警員於四十五歲提早退休後,再以合約聘用,一般為兩年半,但須由分區總警司審核,申請的警務人員必須行為及紀錄良好,有關合約可一直續約至五十五歲。
據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劉錦華表示,對於合約制的警員,作為資方的警隊,會詳列合約條件,假如警員在合約期間觸犯刑事案件或重大的紀錄過失,以及患病、身體狀況不佳,資方可不再替該警員續約。他表示,合約制是警方為了節省資源而設定,故必須慎重考慮警員的各方面狀況才決定是否與其續約。

翻閹一般為兩年半
每次翻閹一般為兩年半,最短一年,如合約期表現不佳,處方可以三個月通知期提早解約。過往一些警員滿四十五歲後,會申請提早退休,屆時可領取一筆退休金,以應付急用,其中部份「欠債」警員,更用退休金來還債,然後再回警隊翻閹。由於近年投考警員人數大增,警隊已毋須再透過翻閹來挽留老差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