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法匆匆通過,葉劉淑儀理屈辭窮,不得不承認其中確有瑕疵,但卻以一切留待日後修改卸責狡辯。所謂瑕疵,實是大患。反恐法網一張,任何人無論是否知情,只要為被特首列作恐怖分子,甚至僅是與之聯繫的團體或個人提供資助、服務,即屬有罪。尤有甚者,乃是即使施之於受當局懷疑為恐怖分子者,亦要負上刑責!試問一介平民,何以識別大隱於市之恐怖分子?不言而喻,民眾因職務在身或生意往來,難免在衣食住行,以至其他生活範疇與之接觸,墮入陷阱,易如反掌。嚴刑峻法漫無邊際,隨時禍及無辜市民,不但有乖常理,更是變相推行有罪推論,要被告自證清白,違反人權。但是,當局仍以事急為借口,夥同一眾保皇議員強行蓋章定案,自然招致輿論大嘩。
於是,「立法嚴,執法鬆」之歪論,又再出自保安局長手下之口,哄騙大眾毋須擔心。然而,人們若非善忘,當記得兩年前警方以舉行未經批准集會罪拘捕學生、市民,引起民眾示威抗議、口誅筆伐。當時,高官權貴亦曾以此惑眾,矢言絕不會以上述惡例檢控和平示威人士。言猶在耳,今年五月,當局就已自食其言,對和平示威秋後算帳,悍然以相同罪名拘控三名市民。
小眾專權凌駕大眾,立惡法侵害人權陸續有來,「立法嚴,執法鬆」老譜襲用不輟,所唱不過迷魂之曲,數月後修訂「反恐法」之爭,只是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前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