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網上留言,見有人讚自己,大樂。有人留一段說話:「日日來自讚,難得你不累」,筆者更樂。這是懷疑讚筆者的留言是筆者自己冒充讀者寫的。如果是的話,被人踢爆,只會不樂,但自己不是,自然更樂。筆者不懂中文打字,用手寫版會比寫篇文章更花時間。
言歸正傳,想講講誹謗的問題,特別是網上留言的誹謗性字眼。網文會不會被人追究?很多網文,特別是罵人的,根本就連電郵也不留,看來似乎無法追究,事實上不然。
當你登入網商的伺服器之時,是留有記錄的,一般網商會保留記錄幾個月,所以要追查誰是誹謗者,技術上不困難,亦所以很多利用互聯網犯罪的電腦罪行,往往一樣追查得到。利用大學上網,雖然不必付款,但據知大學一樣留有記錄的。
在網吧可能安全了,但似乎只是香港的情況,在大陸用電腦之前要先登記身份,那自然一樣追查得到誰是發言者。若然真的不能找出誰是在網上發表意見的人,被誹謗者可以告網站的管理者,理論上互聯網供應商一樣有責任。
筆者的觀察,互聯網上的世界言論自由的尺度的確寬得多,誹謗的情況也多,但這只是現實上追究較困難的問題,不是法律上的問題。管理網上討論區的人,責任與報紙編輯沒有兩樣。謾罵、無觀點的廢話、人身攻擊,應該刪去,可是很多人不明白這責任的重要性,所以一般所見,是網上流氓橫行,令人望之生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