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協追欠款揭官誤判

民協追欠款揭官誤判

【本報訊】民協向前黨員丁衍華及梁廣昌,追討選舉經費、設立辦事處貸款及議員上繳共四十三萬元,但被法庭指無權追討,民協昨在上訴庭獲准提出上訴,揭發當日原審法官依賴的法例竟不合時宜。
原審法官李宗鍔於去年十一月,裁定民協貸款予身為立法會及區議會候選人的丁、梁二人參選,有十二萬元屬於選舉經費,故不得追討,但法官考慮的是九一年法例版本,而非九四年版本,上訴庭法官張澤祐批准民協上訴。
此外,原審法官指民協非持牌放債人,不能向梁追討設立辦事處的二十萬元貸款,但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應考慮民協可否被視為從事放債業務。至於餘下的十一萬元議員上繳,原審法官認為民協無付出代價,故不得追討,但上訴庭認為仍有可爭拗之處。
案件編號:HCMP1747─8/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