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車無「第三保」又拒賠償<br>女子車禍四年追究責任

政府車無「第三保」又拒賠償
女子車禍四年追究責任

【本報訊】二十九歲免稅店女職員四年前乘的士路經太和,被休班的渠務署二級監工駕駛政府客貨車撞倒,導致鎖骨和股骨折斷,須靠枴杖扶行,昨日於高等法院興訟,向政府及肇事司機索取賠償約二百萬元,現先行追究責任。
政府堅稱司機未獲授權使用政府車輛,拒絕負賠償責任。由於政府車輛無投保第三者保險,亦不包括在香港汽車保險局索償保障之內,女傷者至今未收過任何賠償。

要求賠償二百萬
原訴人陳燕儀(二十九歲),事發時受聘於免稅店,並在傳呼台兼職,於九八年七月十八日的車禍中,身體嚴重受傷,鎖骨和股骨折斷,腳部進行整容手術,現不能長時站立,須靠枴杖扶行,並要接受心理治療,原訴人控告答辯人律政司及司機邱文健疏忽,要求賠償約二百萬元。
原訴人律師昨日於庭上指出,任職渠務署二級監工的邱文健,於九八年七月十七日,駕駛政府客貨車在大嶼山工作後,駛回住處附近停泊,翌日因須趕往和合石墳場,替祖母執骨安葬,在未獲批准下,私自駕駛該輛政府車輛,車行至大窩西支路近太和段時,前頭小巴突然停低上客,他因閃避切線撞向一輛的士。

事主追討缺渠道
律師又指出,邱文健雖然承認不小心駕駛及沒有購買第三者保險兩項罪名,被判罰款連堂費六千元,但他無能力支付賠償,政府方面又堅稱不會承擔有關未獲授權使用政府車輛的責任;根據現行法例規定,政府車輛毋須投第三者人身意外保險,亦不包括在香港汽車保險局的索償保障之內,以致市民在遇上涉及政府車輛的交通意外時,不能夠因為駕駛人疏忽,向該局追討人身傷害賠償,缺乏追討渠道。
原訴人認為,政府在能預計得到,政府車輛在未獲授權使用下,可能構成不能彌補損失的意外,便屬於疏忽照顧公眾人士利益,政府作為該名監工的僱主,亦應為僱員疏忽駕駛,導致原訴人受傷,負起賠償責任。
答辯一方律師則指出,除了政府之外,本港兩家主要的巴士公司,亦不需投保第三者保險,政府就未獲授權使用政府車輛所發生的交通意外,故毋須對意外負責。
案件編號:HCPI1435/00